
第一条 监考教师要在考试开始前向学生强调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的要求,在考试中要维护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积极查处考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杜绝代考等一切作弊和违纪行为。
第二条 监考老师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后,应立即停止其考试资格、收回试卷、在考场记录上记录作弊情节,主、副监考老师共同签名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及时上报办学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 在考试进行时,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载体的,给予记过处分;
2. 在考试进行时,与他人交换试卷或偷看、抄袭他人答卷的,给予记过处分;
3. 在考试时行时,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
4.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其它构成作弊事实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老师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第六条 网络教育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审批程序:
1. 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办学单位讨论决定,应在当天将处理结果在考场明显位置进行张贴(下午发生的考试可在第二天处理),考试结束后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处分汇总表》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由网络教育学院再统一发文处理。
2.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办学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交网络教育学院审核,由主管领导审批后,网络教育学院发文处理,办学单位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
3. 对于网络教育学院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试卷雷同等作弊情况,由学院通知办学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学院发文处理,办学单位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
第七条 全国网络教育公共基础课统考的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依据《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校外函授站的学生违纪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