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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科学评价和合理使用信息技术人才,根据《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坚持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考试合格标准、统一颁发证书的原则。

  第三条:报名参加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合格者,可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是持证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证明,可作为从事信息化工程技术和应用工作的依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择优聘用。

  第四条:考试实施机构的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设立考试机构具体实施。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的方针、政策和原则;

  2、组织制定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发展规划;

  3、审定有关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的大纲、合格标准等重大事项。

  (二) 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职责:

  1、拟定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的管理办法和培训考试规范;

  2、审批考试机构,对培训、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组织制定考试大纲,编写、出版、发行考试用书;

  4、组织命题、制卷,编制培训和考试用软件;

  5、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

  6、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7、组建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的专家指导机构;

  8、组织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表彰活动;

  9、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考试机构职责:

  1、组织培训考务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

  2、接受考生报名,填报各项报表资料;

  3、建立考试环境,组织实施考试;

  4、组织阅卷和成绩登录工作;

  5、申领和发放证书;

  6、培训考试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申办考试机构的条件及程序

  1、具有与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并能提供必要的技术及资金支持;

  2、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保证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在该地区的办学规模;

  4、具有与当地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有关部门协调的能力;

  5、考试机构可以设在所在省、市或地区;

  6、考试机构负责人必须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7、配备与考试水平相当的系统管理员一到两名;

  8、拥有考试所要求的软硬件环境和场地;

  9、严格遵守考务管理制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考试资格;

  10、具备申办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条件的单位,填写《申办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机构登记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设立。

  第六条:考试方式

  考试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1、每年组织两次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分上半年和下半年进行。

  2、对于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条件成熟时采用远程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成绩认定

  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统一颁布的合格标准。凡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应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可以免考理论课,办理证书时验成绩单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考试费用

  培训费用、考务费、报名费等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上缴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费用,用于报名汇总、命题、题库建设、制卷、邮寄等。

  第九条:证书颁发的程序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布的合格标准,由考试机构填写"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合格考生名单"连同电子文档,及考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张,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审核后,填写"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技术水平证书",并通过各地证书考试实施机构发给考试合格者。

  第十条:颁发"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技术水平证书"是一件很严肃的工作,各承办单位和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对待,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全国信息技术水平考试技术水平证书"者,经查证核实后应予追回,并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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